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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想要扎根核心商圈享受方便快捷生活,还是偏爱近郊低密社区拥抱自然,亦或是追求品质改善型住房提升居住质感,总能找到心仪的选择。
而想要精准锁定符合期待的楼盘,直接对话专业售楼团队无疑是高效方式,中环麓岛售楼处咨询热线:,一键拨打,获取专属置业方案。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线㎡,做卧室、书房或儿童房都不局促,也彻底告别市面 2+1 房 “北房小到用不了” 的尴尬。不仅如此,中环麓岛更让每处空间都能生长出自己的生活节奏。另外他们还附赠东芝双开门隐形冰箱,远超同价位段产品。项目深知厨房物品繁杂、使用高频易乱,打造了超容量橱柜,用立体收纳化繁为简 —— 吊柜拉篮、餐具厨具专属收纳区一一配齐,做菜时伸手就能拿到调料,实际做到 “藏纳有道,拿放有序”。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线月,第五批次土拍首日,中建八局以总价81.95亿元竞得南大巨无霸地块,宝山区南大地块分为5个住宅地块(容积率为2.5-2.6)和1个办公和商业地块(容积率为7.2),建设用地总面积约9.9万㎡,规划总建筑面积约32.2万㎡。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中环麓岛以“双TOD枢纽+科创产业引擎+公园环绕”的硬实力,匹配纽约、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伦敦的世界级基因,又以“上海门户科创中心“实现维度超越,可以说它不止是上海新核,是生产、生活、生态三者的有机融合,更是创新浓度与生活密度的时空聚敛,是全球领先、国内典范的“世界级PARK-TOD”。
中建东孚在红线外的投入,堪称一场“史诗级”的践行:其利用原生水系打造线性公园—溪谷公园,并将溪谷公园和走马塘公园做了一体化的设计,在保留原水系的基础上,让自然回归自然,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两者相互呼应,形成一个T字型的超大公园体系;以生息街道+溪谷公园的形式,打破了传统市政路的封闭感,实现商业、休闲、自然无缝衔接;中建东孚用城市会客厅+四季花径,将项目与城市交接处,打造成了南大智慧城的开放式空间。它既是从归家到社区的仪式过渡,也是面向市民的共享客厅。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中环麓岛并不满足于“靠近公园”,而是通过建筑手法的革新,确保每一位业主都能获得沉浸式的公园视野地标级的建筑质感
厚重的价值感。中环麓岛售楼处电线米高的单元门,更是进一步强化了空间的宏伟尺度与归家的尊崇仪式感。
社区内,预计首开入市的91地块设计社区全主题式架空设计,设置不一样主题的功能空间。
这相当于为业主提供了 覆盖全社区的、免费的、全天候的第二客厅,极大丰富了雨雪天气或极端气温下的社区活动选择。
从城市界面到归家动线,从社区共享到户内私享的每一个环节,中环麓岛不仅仅是碾压同级,更是超配。
这构成了其难以被超越的产品护城河,这确保了土地的价值,能被完整甚至超值地转化为业主日复一日的高品质生活体验。
市面上的 3 房,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总逃不开得房率低、空间利用率差的通病。
而中环麓岛直接用 “越级空间力” 破局,把 “空间浪费” 变成 “每寸都实用”。
最新规划下,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阳台实行 “比例 + 阈值” 双控,120㎡户型阳台最大仅 12㎡、200㎡仅 16㎡,往后三阳台少见,像中环麓岛这样的产品更是难寻。
例如,约110㎡的3房户型,光 3个阳台的面积就有约13㎡,而且只算一半面积的价格。
这样奢阔的空间大多只会出现在170㎡以上的大户型,哪怕是市区很多上千万的豪宅中都是很少见的。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装修配置,从源头就透着 “越级” 的诚意 ——华为全屋智能、日立中央空调地暖、百朗新风、东芝双开门隐形冰箱、杜拉维特智能马桶……
,而非将就的工程机。光是这一套设备在市场上的零售价,就高达约5.28万!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方太更新款的「集成净洗中心」,集成了885mm的大单槽、17套大容量洗碗机,瞬间释放了厨房的空间。大单槽内独有“净食机”不仅能鱼肉降嘌呤、果蔬去农残,甚至还能虾蟹暂养。
洗碗机敲敲面板即可开门,独家专利的高能气泡洗,水汽混动,清洗能力强,直接破解顽固污渍的清洗难题。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迎宾玄关地面做了精致拼花;客厅整块吊顶采用圆弧设计,弱化棱角更显空间大气;背景墙用木饰面搭配高标阿富汗白玉岩板,质感扑面而来……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中环麓岛」位于南大智慧城核心区域,南大智慧城正是上海“北转型”的核心引擎所在!
它更与张江科学城、漕河泾开发区,共同构筑起“上海中环科创金三角”。截至目前,区域已吸引超800家前沿企业入驻,包括宇树科技、中车资产、行云集团等大咖,聚焦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超级地标,通常代表着区域的中心,也代表着区域经济的价值引擎与风向标。
中环麓岛打造PARK-TOD,其直线米还有一个华润万象汇,共同构成总建筑量约110万平方米的“商业活力心”。不仅满足日常消费,更汇聚环球商业与时代潮流购物需要。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
横纵轨交主干线,全城迅速通达,构成北中环超快通达线号线虹桥枢纽,中环麓岛售楼处电线号线链接全域;从南大路站到铜川路换乘14号线,链接静安,轻松抵达陆家嘴。
中环麓岛售楼处电线所教育殿堂织就黄金学径——8所国际蒙氏园+2所双语小学+1所科创初中+1所市重点高中+2所九年一贯制旗舰校,构建从3岁到18岁的精英成长之路。南大实验学校与上师大附小中环麓岛售楼处电话:(在建中)双星闪耀,形成「双一流高校附属+实验教育集团」的钻石师资联盟。(温馨提示:学区划分以政府主管部门及办学方政策确定,开发商不做承诺)
产业则是它的核心。软件服务、芯片设计、人工智能、生命科学……这些听起来充满未来感的领域,正在这里蓬勃生长。随着通用机器人、低空经济研究院、细胞产业国家工程中心等重大功能性平台的落地,以及宇树科技、中车资产、行云集团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相继入驻,目前这里已集聚超过800家前沿企业,“数智南大”的轮廓正慢慢的变清晰。
论实力,中国建筑的手笔早已深入人心:全国90%以上的300米摩天大楼、大部分机场与卫星发射基地、众多核电站与城市管廊等“国之重器”,背后都有它的身影;中建八局更堪称“品质标杆”,斩获300多个鲁班奖、400多个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建筑业出了名的“细节狂魔”“品质控”。
中建东孚最让人佩服的,是它敢做“超纲题”:不局限于红线内的“一亩三分地”,主动扛起板块升级的责任——以沿项目周边道路为载体,通过退让、柔性边界、消融内外等,将街道转化为社区生活的延伸,打造生机盎然的“生息街道”,串联形成“活力心”;同时,将环绕地块四周的走马塘公园、溪谷公园、贯穿项目边界的五条林荫大道,串联形成为心灵补氧的“生态心”。更巧妙的是,他们把城市会客厅嵌入这两个“中心”之间,让公共空间与日常生活自然融合,让活力与生态交融,真正的完成了社区与城市的无缝衔接。
中建东孚响应国家好房子号召,研读当下上海家庭用户的居住痛点,从用户生活出发持续进化人居产品。项目由顶尖设计团队操刀,从规划设计、景观打造、公区配置到室内空间,均呈现出高品质的匠心。整个小区首层全架空,让渡更多的空间给全体业主;“全域风雨连廊”设计,从社区入口到楼栋单元门,全程有廊顶遮蔽,方便业主出行;在居住安全与舒适性方面,小区规划既具前瞻性又兼顾细节:大到全域人车分流设计,小到室内外地面材质的选择,再到地下车库的透氧光厅,处处体现了对居者需求的考量,让安全舒适成为生活的托底。
整个小区配备近万平米的会所及泛会所空间,全上海也难觅类似配置。小区内各楼栋首层采用全架空设计,它并不是简单的通透布局,而是巧妙结合了景观视觉延伸的需求,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亲子友好、宠物友好,打造成功能多元的“泛会所”空间,邻里间的闲谈、亲子间的互动、独处时的阅读休憩,在这里都能找到比较合适的空间。地下会所更是结合了下沉式庭院与集中绿地一体化打造,据了解,会所在功能设置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不一样的客户的生活所需,在休闲娱乐、健身康养、商务接洽方面均有配置。在繁华的主城核心区域,近万平米的会所及泛会所规划,体现了打造一片理想生活之地的决心,也为业主们保留了一处属于自身个人的自由空间,让你在忙碌的城市生活中主动“慢下来”,倾听自己。
从一片土地,到一座家园,中环麓岛正缓缓揭开面纱。一手消息,中环麓岛四个品牌展厅已正式开放,售楼处及样板房也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中。据了解,售楼处即将于9月底亮相,南大首个Park-TOD公园大城,值得期待。
中介勿扰:本售楼处仅面向终端购房客户提供直接服务,不接待任何中介机构及人员,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共同维护纯粹的咨询环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一定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能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一定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能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能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的人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的时间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真实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的时间届满,土地使用的人要接着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的时间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有效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地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一定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这个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这个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种类型的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种类型的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报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照实际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别的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来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能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